宁波中院终审认定房东伪造房产证骗租193万 公安不立案 检察院监督也遭冷遇
互联网 时间:2026-05-25 09:03:45
本报讯 2026年5月23日,宁波甬燕足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及合伙人邹富平向媒体实名举报宁波云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义荣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据举报人提供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终6682号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已明确认定云米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存在伪造不动产权证、隐瞒房屋真实用途等欺诈行为。然而,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经侦大队以"犯罪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案件已经走了民事程序就不能再走刑事程序"为由拒绝刑事立案。更令人不解的是,当事人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仅得到口头回复称"可以不立案",但拒绝说明任何理由,也不透露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租赁纠纷始末:一场精心设计的"合同陷阱"
2023年11月1日,朱义荣实际控制的云米公司与周燕、邹富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粮丰街451号、461号、玉棠雅苑19号的房屋出租给二人,用于经营足浴沐歌项目,租赁期限为5年。
为了让周燕等人相信房屋符合经营条件,朱义荣向其提供了篡改后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复印件与原件存在四处不符,其中最关键的是将原件中"房屋所有权用途为净菜超市"一栏划去。周燕等人正是基于这份虚假证件,才成功注册了宁波甬燕足浴有限公司。

然而,案涉房屋的法定用途始终为"净菜超市",从未依法变更为可经营足浴沐歌的商业用途。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明确表示,案涉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审批资料并不存在。根据《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变更房屋用途必须经国土规划部门正式批准、公示10日并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在签订合同前,朱义荣还于2023年11月19日向周燕、邹富平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如果拿到情况说明办不出营业执照的(三天之内),无条件全额退回已付的租金、押金699480元"。但在收到周燕等人支付的1932480元租金和押金后,朱义荣却要求将所有款项打入其指定的个人私人银行账户,而非云米公司的单位对公账户。

当周燕等人发现证件伪造、房屋用途不符,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要求朱义荣按照承诺退款时,朱义荣立即翻脸,拒绝退还任何资金。更令人震惊的是,朱义荣还恶人先告状,于2024年7月30日抢先一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燕等人支付200余万元的拖欠租金、违约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终审判决铁证如山:云米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2025年10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彻底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云米公司能提供的申报材料仅有《关于临时调整粮丰街玉棠雅苑商铺使用性质的请求》,该函件作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过程性申报材料,仅凭材料上相关部门的签章无法认定房屋用途已发生变更。"

法院同时确认:"云米公司在我们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虚假材料,致使甬燕公司遭到行政处罚",且"案涉房屋现状不符合足浴沐歌项目的法定设立条件,租赁合同目的自始无法实现"。
基于以上事实,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8月16日解除,撤销了一审法院要求周燕等人支付近200万元租金、违约金的判决内容,仅判令其支付少量实际产生的电费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警方不予立案引争议:193万诈骗数额竟被认定"犯罪轻微"

拿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虚假证件原件等完整证据材料,周燕等人多次前往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朱义荣的刑事责任。但办案人员却先后给出了两个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拒绝立案。
第一个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朱义荣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193万余元租金,直接造成周燕等人近千万元的装修、设备、人工损失,诈骗数额远超法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情节轻微"的立案门槛。朱义荣变造国家机关核心权属证件,且直接用于实施诈骗犯罪,完全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个理由是"案件已经走了民事程序,就不能再走刑事程序了"。这一说法被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对刑民交叉法律制度的严重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的是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而刑事犯罪追究的是朱义荣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两者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朱义荣提起民事诉讼,本质是典型的'以民掩刑',企图通过民事判决掩盖刑事犯罪事实。如果公安机关以'已经有民事判决'为由拒绝立案,那么所有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都可以效仿这一做法,先通过民事诉讼将诈骗行为合法化,然后逍遥法外。"
检察院监督遭冷遇:口头回复不立案 拒说原因及办案人员信息
在公安机关拒绝立案后,周燕等人按照法定程序,于2026年5月中旬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要求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对朱义荣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然而,周燕等人告诉记者,他们在提交申请后,多次前往检察院询问进展,最终只得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和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口头回复:"这个案子可以不立案。"当他们追问不立案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时,该工作人员拒绝作出任何解释;当他们要求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以便沟通时,也遭到了拒绝。
"我们连是谁在办我们的案子都不知道,连为什么不立案的理由都听不到,这让我们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燕无奈地表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本来以为在这里能讨到一个说法,没想到连一个书面的回复都得不到。"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王律师表示:"检察院对于立案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支持,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口头回复且不说明原因、不透露办案人员信息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也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当事人:将继续依法维权 只求讨回公道
为了履行这份被诈骗的合同,周燕等人投入了近千万元用于房屋装修、采购设备、办理经营资质、招募培训员工,原本期待的合法经营收益化为泡影,还背负了巨额债务,企业经营陷入绝境,家庭生活也因此遭受重创。
"朱义荣的犯罪行为,不仅毁掉了我们全家的生计,也严重破坏了宁波的商业法治环境。"周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手握完整的书证、物证、司法判决书,愿意接受任何第三方调查,公开所有证据材料,只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周燕等人表示,他们将继续依法维权,下一步计划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并向宁波市纪委监委反映海曙区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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